隨著時代的進步,在經濟、科技迅猛發展的同時,出現了許多大型展覽館、科技館、博物館、購物中心等公共建筑。這些場所具有功能復雜、人員密集、疏散困難、火災負荷大等特點。當建筑物內部發生火災時,容易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一、系統分類與構成
隨著時代的進步,在經濟、科技迅猛發展的同時,出現了許多大型展覽館、科技館、博物館、購物中心等公共建筑。這些場所具有功能復雜、人員密集、疏散困難、火災負荷大等特點。當建筑物內部發生火災時,容易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所以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和疏散指示系統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消防安全設施,是保障建筑物內人員安全、迅速、有序疏散的前提,并有利于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的傷亡和降低財產的損失。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按控制方式可分為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和集中控制型系統,按應急電源的實現方式可分為自帶電源型系統和集中電源型系統,綜合以上兩種分類方式,可以將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分為以下四種形式:
(1)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
(2)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
(3)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
(4)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
二、系統安裝與調試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要按照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要求進行布線,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安裝與調試。
一、系統安裝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施工安裝前,應首先檢查產品的外包裝是否破損、外觀及結構是否存在問題,并嚴格按照施工過程質量控制要求,對系統設備、材料及配件進行現場檢查(檢驗)和選型符合性檢查,不合格的設備、材料、配件及不符合設計圖紙要求的產品不得使用。
(一)一般要求
1.消防應急燈具與供電線路之間不能使用插頭連接;
2.消防應急燈具安裝后對人員正常通行不要產生影響,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周圍要保證無遮擋物;
3.帶有疏散方向指示箭頭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在安裝時應保證箭頭指示的疏散方向與疏散方向相同;
4.指示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應固定在堅固的墻上或頂棚下,安裝方式可以明裝,也可以嵌墻安裝;
5.消防應急燈具在安裝時應保證燈具上的各種狀態指示燈易于觀察,試驗按鈕(開關)能被人工或遙控操作;
6.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安裝時,在正面迎向人員疏散方向,應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7.消防應急燈具吊裝時宜使用金屬吊管,吊管上端應固定在建筑物實體或構件上;
8.作為輔助指示的蓄光型標志牌只能安裝在與標志燈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線上,但不能代替標志燈具;
9.消防應急燈具宜安裝在不燃燒墻體和不燃燒裝修材料上。
(二)系統主要組件安裝
1.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安裝
(1)在頂部安裝時,盡量不要吸頂安裝,燈具上邊與頂棚距離宜大于200mm;吊裝時,應采用金屬吊桿或吊鏈,吊桿或吊鏈上端應固定在建筑結構件上;
(2)低位安裝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時,應安裝在距地面(樓面)1m以下的墻上,標志表面應與墻面平行,凸出墻面的部分不應有尖銳角及伸出的固定件;
(3)安裝在地面上時,燈具的所有金屬構件應采用耐腐蝕構件或做防腐處理,電源連接和控制線連接應采用密封膠密封,標志燈具表面應與地面平行,與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與地面接觸邊緣不宜大于1mm;
(4)在人員密集的大型室內公共場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線路上設置的保持視覺連續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在安裝時,箭頭指示方向或導向光流流動方向應與疏散方向一致。
2.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安裝
(1)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均勻布置,最好安裝在棚頂或距樓地面2m以上的側面墻上;
(2)在側面墻上頂部安裝時,其底部距地面距離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側面墻上安裝時,應采用嵌入式安裝,其凸出墻面最大水平距離不應超過20mm,且應保證光線照射在安裝燈具的水平線以下;不得安裝在地面或1~2m之間側面墻上;
(3)吊裝時,要采用金屬吊桿或吊鏈,吊桿或吊鏈上端應固定在建筑結構件上。
3.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裝置的安裝
(1)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裝置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中的規定;
(2)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裝置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0m。
4.應急電源盒與配套的安裝
(1)應急電源盒與燈具間的連接線應采用焊接或壓接方式;
(2)吊裝時,應采用金屬吊桿或吊鏈,吊桿或吊鏈上端應固定在建筑結構件上;
(3)安裝在吊頂內時,手動試驗裝置應安裝在能夠操作的位置,吊頂處應能打開,并在吊頂下表面設有明顯的標識。
5.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安裝
(1)安裝場所應無腐蝕性氣體、蒸汽、易燃物及塵土;電池應安裝于通風良好的場所,嚴禁安放在密封環境、有可燃氣管道、倉庫等場所;
(2)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應能夠滿足更換電池的需求。
6.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裝
(1)在墻上安裝時,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底邊距地(樓)面高度為1.3~1.5m,靠近門或側墻安裝時應保證應急照明控制器門的正常開關,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坪0.1~0.2m;
(2)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3)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要有明顯標志,并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應急照明控制器與其外接備用電源之間應直接連接。接地應牢固,并應有明顯標志;
(4)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線路要單獨穿管。引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靠;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紙一致,字跡應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導線應綁扎成束;導線穿管后,應將管口封堵。
7.疏散指示標志牌的安裝
(1)安裝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時,其指示的疏散方向應與標志燈具指示方向相同,安裝間距不應大于1.5m;
(2)固定應牢固,無破損;
(3)安裝在地面上時,只能采用鑲嵌式工藝,其安裝后應平整、牢固。
8.電線電纜選擇與線路敷設
(1)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支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線路在豎井內敷設、且與豎井內的燃燒性能為B1級以下電線電纜之間沒有防火分隔時,應選擇燃燒性能為A級的電線電纜;有防火分隔時,可選擇燃燒性能為B1級的電線電纜;
(2)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輸出線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線路選擇燃燒性能為B1級電線電纜時,應穿金屬管保護;也可敷設在燃燒性能為同級別的電纜橋架或線槽中;選擇燃燒性能為A級電線電纜時,可明敷;
(3)地面安裝或潮濕場所安裝時,燈具的供電線路和控制線路,均應選擇耐腐蝕的橡膠電纜,接線處應有防腐蝕和防潮處理;
(4)不同電壓等級的線纜不應穿入同一根保護管內,當合用同一線槽時,線槽內應有金屬隔板分隔;
(5)系統的配電支線應采用銅芯導線,控制線路應采用多股銅芯導線。
二、系統調試
系統的調試應在系統施工結束后進行,調試前對系統中的消防應急燈具、消防應急燈具專用應急電源盒、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等設備應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一)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調試
1.采用目測的方法檢查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安裝位置和標志信息上的箭頭指示方向是否與實際疏散方向相符。
2.在黑暗條件下,使照明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用照度計測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該照度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3.操作試驗按鈕或其他試驗裝置,消防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4.斷開連續充電24h的消防應急燈具電源,使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同時用秒表開始記時;消防應急燈具主電指示燈應處于非點亮狀態,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5.使順序閃亮形成導向光流的標志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目測其光流導向應與設計的疏散方向相同。
6.使有語音指示的標志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其語音應與設計相符。
7.逐個切斷各區域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分配電裝置,該配電箱或分配電裝置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8.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輸入聯動控制信號,系統內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與聯動控制信號相對應的工作狀態,并應發出聯動反饋信號;對于設計有手動控制功能的系統,操作手動控制機構,使系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二)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調試
1.分別操作集中電源使其處于主電工作和應急工作狀態下,觀察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電電壓、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主電顯示和充電顯示燈狀態是否與生產企業的說明書相符。
2.操作手動應急轉換控制機構,觀察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該電源供電的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的情況。
3.斷開主電電源,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該電源供電的所有消防應急燈具均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三)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調試
1.操作控制功能,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任何消防應急燈具從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應有相應的狀態指示和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的時間。
2.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的功能。
3.斷開任一消防應急燈具與應急照明控制器間連線,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并顯示故障部位,故障存在期間,操作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與此故障無關的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4.斷開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使應急照明控制器由備電工作,應急照明控制器在備電工作時各種控制功能應不受影響,備電工作時間不小于應急照明持續時間的3倍,且不小于2h。
5.關閉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統內的消防應急燈具應能按設計的聯動邏輯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四)系統功能調試
1.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功能調試
(1)分別操作自帶電源型系統的手動轉換裝置和模擬消防聯動自帶電源型系統的應急照明配電箱,系統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分別操作集中應急電源的手動轉換控制裝置和模擬消防聯動集中電源型系統的集中應急電源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系統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3)分別操作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轉換開關和模擬消防聯動集中電源型系統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供電的所有消防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集中控制型系統功能調試
(1)模擬消防聯動控制信號,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控制相關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系統內所有的消防應急燈具、消防應急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狀態;
(3)手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控制器,使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相關消防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三、系統檢測與維護
系統檢測前應對照圖紙檢查工程中各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系統中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照明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控制器及相關設備的的接線、安裝位置、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系統現場檢測包括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控制器、標志牌等組件的檢測、系統功能測試及系統供配電檢查,系統檢測前要確保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一)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檢測項目
1.標志燈具的顏色、標志信息應符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的要求,指示方向應與設計方向一致。
2.使用的電池應與國家有關市場準入制度中的有效證明文件相符。
3.狀態指示燈指示應正常。
4.連續3次操作試驗機構,觀察標志燈具自動應急轉換情況。
5.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其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檢測項目
1.照明燈具的光源及隔熱情況應符合要求。
2.使用的電池應與有效證明文件相符。
3.狀態指示燈應正常。
4.連續3次按試驗按鈕,標志燈具應能完成自動轉換。
5.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其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6.安裝區域的最低照度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7.光源與電源分開設置的照明燈具安裝時,燈具安裝位置應有清晰可見的消防應急燈具標示,電源的試驗按鈕和狀態指示燈應可方便操作和觀察。
(三)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檢測項目
1.檢查安裝場所應符合要求。
2.供電應符合設計要求。
3.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其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4.輸出線路、分配電裝置、輸出電源負載應與設計相符,且不應連接與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無關的負載或插座。
5.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主電和應急電源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應急狀態用紅色。
6.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按鈕(或開關),不應設影響應急功能的開關。
7.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顯示主電電壓、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并應設主電、充電、故障和應急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故障狀態用黃色,充電狀態和應急狀態用紅色。
8.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以手動、自動兩種方式轉入應急狀態,且應設只有專業人員可操作的強制應急啟動按鈕。
9.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每個輸出支路均應單獨保護,且任一支路故障不應影響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四)應急照明控制器檢測項目
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安裝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
2.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與其相連的所有消防應急燈具的工作狀態,并顯示應急啟動時間。
3.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
4.應急照明控制器在與其相連的消防應急燈具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短路時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除外)時,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并指示故障部位。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聲故障信號應能再啟動。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
5.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有主、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指示,并能實現主、備用電源的自動轉換。且備用電源應能保證應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2h。
6.當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工作狀態(主電、充電、故障狀態,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且在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之間連接線開路或短路時,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7.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對本機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燈、顯示器、音響器件進行功能檢查。
8.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以手動、自動兩種方式使與其相連的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且應設強制使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的按鈕。
9.當某一支路的消防應急燈具與應急照明控制器連接線開路、短路或接地時,不應影響其他支路的消防應急燈具和應急電源的工作。
(五)標志牌檢測項目
標志牌的檢測應符合本章第二節相關標志牌安裝內容的要求。
(六)系統功能檢測項目
1.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應急控制
(1)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系統應在正常照明中斷后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各應急照明配電箱實現工作狀態的轉換;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實現工作狀態的轉換。
2.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應急控制
(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接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信號或聯動控制信號,并控制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應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內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及其它附件實現工作狀態轉換;
(3)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內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和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及其它附件實現工作狀態轉換;
(4)當系統需要根據火災報警信號聯動熄滅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燈具時,應僅在接收到安全出口處設置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時,系統才能聯動熄滅指示該出口和指向該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5)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備用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3h。
(七)系統供配電檢查
1.平面疏散區域供電
(1)平面疏散區域供電應由應急照明總配電柜的主電以樹干式或放射式供電,并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非人員密集場所可在多個防火分區設置一個共用應急照明配電箱,但每個防火分區宜采用單獨的應急照明供電回路;
(2)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區的備用照明配電箱;多個防火分區共用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應取自應急電源干線或備用照明配電箱的供電側;
(3)大于2000m?的防火分區應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小于2000m?的防火分區可采用專用應急照明回路;
(4)應急照明回路沿電纜管井垂直敷設時,公共建筑應急照明配電箱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住宅建筑不宜超過16層;
(5)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所帶燈具覆蓋的防火分區總面積不宜超過4000m?,地鐵隧道內不應超過一個區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內不宜超過500m;
(6)檢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設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二者在同一平面層時,應急照明電源應采用放射式供電方式;
②二者不在同一平面層,且配電分支干線沿同一電纜管井敷設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樹干式供電方式。
(7)商住樓的商業部分與居住部分應分開,并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2.垂直疏散區域及其擴展區域的供電
(1)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擴展區可按一個獨立的防火分區考慮,并應采用垂直配燈方式;
(2)建筑高度超過50m的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擴展區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3.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的消防應急照明應由變配電所放射式供電。
4.消防工作區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電
(1)消防控制室、高低壓配電房、發電機房及蓄電池類自備電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BAS控制中心機房、電話機房、通信機房、大型計算機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機房等在發生火災時有人值班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樓層配電間(室)及其它火災時無人值班的場所可不設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2)備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燈具,并由雙電源供電。
5.燈具配電回路
(1)AC220V或DC216V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10A;安全電壓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5A;
(2)每個應急供電回路所配接的燈具數量不宜超過64;
(3)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經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配接消防應急燈具;
(4)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入及輸出配電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脫扣保護裝置。
6.應急照明配電箱及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輸出
(1)輸出回路不應超過8路;
(2)采用安全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應大于5A;
(3)采用非安全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應大于16A。
二、系統維護管理
系統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應保持系統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定期使系統進行自放電,更換應急放電時間小于30min(超高層小于60min)的產品或更換其電池;系統內的產品壽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達到壽命極限的產品應及時更換;當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表面亮度小于15cd/m2時,應馬上進行更換。
每月檢查消防應急燈具,如果發出故障信號或不能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應及時檢查電池電壓,如果電池電壓過低,應及時更換電池;如果光源無法點亮或有其他故障,應及時通知產品制造商的維護人員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每月檢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控制器的狀態;如果發現故障聲光信號應及時通知產品制造商的維護人員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每季度檢查和試驗系統的下列功能:
1.檢查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指示狀態;
2.檢查應急工作時間;
3.檢查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的控制功能。
值班人員一旦發現故障,應及時進行維護、更換。除常見的燈具故障外,設備的維修應由專業維修人員負責。
常見故障及其檢查方法有:
1.主電源故障:檢查輸入電源是否完好,熔絲有無燒斷,接觸是否不良等;
2.備用電源故障:檢查充電裝置。電池有否損壞,連線有無斷線;
3.燈具故障:檢測燈具控制器、光源、電池是否完好,如有損壞,應對此燈具故障部分及時更換;
4.回路通信故障:檢查該回路從主機至燈具的接線是否完好,燈具控制器有無損壞;
5.其他故障:對于一時排除不了的故障,應立即通知有關專業維修單位,以便盡快修復,恢復正常工作。
每年檢查和試驗系統的下列功能:
1.除季檢查內容外,還應對電池做容量檢測試驗;
2.試驗應急功能;
3.試驗自動和手動應急功能,進行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動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