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統出口標志應設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嚴禁安裝在可移動的門、窗上。設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上部確有困難時(例如頂棚高度與安全出口、疏散出口處的門框高度相差無幾時),也可設在門框側邊緣,出口誘導標志燈側邊緣距門框應不大于0.15m,宜在門的兩側安裝且不能被門遮擋,標志的中心應距地面1.3m~1.5m。
2.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統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志(燈)應有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志,箭頭所指方向應與疏散方向一致;有向兩側疏散的可能性時,應選用向兩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志;臨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時的疏散指示標志(燈),箭頭應指向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3.疏散指示標志(燈)應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設在疏散走道墻面上有困難或不具備設置條件時,也可設在頂棚的下面。除特殊情況外,標志燈不應吸頂安裝,其上邊緣離頂棚宜不小于0.25m。
4.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志(燈)應有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志,箭頭所指方向應與疏散方向一致;有向兩側疏散的可能性時,應選用向兩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志;臨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時的疏散指示標志(燈),箭頭應指向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5.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安裝間距不應大于20.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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