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防總隊、各市(區)消防支隊、消防大隊、科(股)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必須警務公開,并遵守下列程序和規則:
一、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內容
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是指公安消防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所實施的消防設計審核、施工安裝監督檢查和消防驗收。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三)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五)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六)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設計;
(七)消防電源及其配電設計;
(八)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
(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滅火器配置;
(十一)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防爆設計;
(十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設計的其它內容。
二、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分工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實行三級審核管理:
(一)國家和省級建筑工程項目、35層(廣州、深圳市50層)以上的高層建筑、建筑面積8000m2以上的建筑、地下建筑、投資額5億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和跨市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工作由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
(二)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本市建筑工程及所屬縣(市、區)重點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工作;
(三)縣(市、區)消防大隊(科、股)負責本地區一般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工作。
三、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程序
(一)申報立項選址方案或初步設計消防審核應提交的資料
1、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審核并領取填寫《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提交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項目批文、規劃紅線圖、易燃易爆工程項目火災危險性分析報告以及工程簡要說明等;
3、提交建筑工程項目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圖;
4、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專篇說明;
5、提交自動消防系統初步設計圖。
(二)申報施工圖設計審核應提交的資料
1、領取填寫《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提交建筑施工圖一套(包括:總平面圖、單體建筑平、立、剖面圖、暖通空調、防排煙、電氣、工藝流程設計圖和消防給水、固定滅火裝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設計圖);
3、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專篇說明。
(三)申報自動消防設施設計審核應提交的資料
1、領取填寫《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提交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供電系統、防排煙系統、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等相關消防系統設計圖紙一套;
3、提交自動消防系統設計、施工安裝單位的有效資質證明;
4、提交《建筑工程消防產品審核報批表》(一式三份),同時提交消防產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報告以及消防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在我省銷售使用的備案證書。
(四)申報建筑內部裝修工程設計審核
1、領取填寫《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報送室內裝修設計圖紙及動力、照明等電氣線路布置圖、空調風管走向平面圖、系統圖一套;
3、裝修防火材料相關證書、性能說明及法定檢測機構檢驗報告。
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公安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對消防設計的施工進行檢查,重點工程不少于二次,并參加隱蔽工程的查驗;依據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建筑工程使用消防產品在安裝前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對主要的、大批量的消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五)申報驗收的條件
1、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其自動消防系統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測試,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
2、建設單位填報《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附消防產品相關證書、檢測報告、出廠合格證、消防工程竣工圖、工程施工調試開通記錄、隱藏工程記錄、設計、施工變更內容記錄及《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等相關資料;
3、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及有關批復文件;
4、重點建筑工程應提供本工程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以及自動消防系統操作管理人員名單。
四、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和驗收時限
(一)公安消防機構對建筑工程的審核實行分專業分工審核和技術總復核制度。各級建審部門建審人員在5人以上的可按建筑、水、暖通、電氣等專業分工審核;建審人員在4人以下的可按建筑防火、消防工程和裝修工程分項進行審核。
(二)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及時審核,從登記收圖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在10日之內,國家、省級重點建筑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應當在20日之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可以延長到30日。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即為同意。
(三)公安消防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時,應當查驗有關消防驗收申報資料。資料齊全的,應當在10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7日之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四)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中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交整改情況報告,申請復驗。
(五)驗收或復驗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填寫驗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落實消防設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員,并與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簽訂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修保養合同,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