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建筑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后進行。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確,并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應按規范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于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并有文字記錄。檢查系統線路,對于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調試。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后,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的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上述文章就是小編詳細整理的關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方法了,相信大家經過仔細的閱讀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想咨詢更多相關資訊,可以關注本公司網站。